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(1)當事人:前副董事長張嘉元、前總管理處處長王瑋玲、前監察人郝志翔及金重訴字第9號相關被告等(2)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: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(3)相關文書案號: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06/23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有關前副董事長張嘉元與前總管理處處長王瑋玲及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相關被告等,於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並分別為緩刑或易科罰金,另前監察人郝志翔事證明確卻獲判無罪,其等所為對於本公司之財產及商譽造成重大損害,亦未與本公司達成民事上和解,故本公司依法請求檢察官對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部分被告提起上訴。4.處理過程:本公司委任律師處理中,以保障公司之權益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良好,對公司之營運、財務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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